近來軍人虐殺流浪犬小白致死,先前也曾發生台大僑生虐待「大橘子」流浪貓事件,引發社會公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修正《動物保護法》,加重虐待動物的罰則,未來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修法針對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等情節重大者,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我國動保意識提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未來只要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將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另外,為杜絕飼主以繩練牽引寵物而致其不堪負荷或受傷等情事屢見不鮮,修法明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將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2016年07月07日]
快來看看未來新法上路後,飼主不當飼養或有人虐待傷害動物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新版動保法參考刑法體制,更加明確區分不當飼養及虐待之罰則,分別針對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以及動物的受傷程度(重傷或死亡、輕傷、未受傷),而有不同程度的罰則規範。
1.飼主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一及任何人違反第六條者,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得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2.飼主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到第九款之一及任何人違反第六條者,(1)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2)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得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飼主違反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款,給予寵物除絕育目的外,其他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得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得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資訊來源:[Taiwan SPCA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http://www.spca.org.tw/2015-26032292562120529289204453570327861-animal-protection-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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